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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乐从交通物流发展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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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9 17:5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交通物流发展商会
行 业 公 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企业的公共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保护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在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由乐从交通物流发展商会组织,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人员整体素质,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为宗旨而制定的。
第三条 凡顺德区乐从镇内注册的交通运输企业,包括:交通物流企业、货运代理、交通旅客运输企业、水运运输企业(港口、码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业人员培训、机动车(汽车、摩托车)维修及清洗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公约
第一节 交通货物运输、服务企业
第四条 依法经营,接受监督。依法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经营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道路货物运输规定,依法经营。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真诚待客,诚信服务。公开服务承诺、作业流程和监督电话;承运前主动与托运方明确所托运货物的实际内容,避免夹带、伪装、假冒等情况发生。
    第六条 诚信经营,自律运作。维护客户的正当权益和市场经营秩序,不强行招揽货物,不将承运业务随意转让给其他运输业户;慎重处理厂企、商家代垫代收货款业务;造成货物丢失、损坏、污染或错运、延误等事故,承运人应主动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经营规范,手续完善。签订规范运输合同,明确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承运国家限运的货物,必须取得准运证明,并随车同行;货物交接手续规范、清晰。
    第八条 文明生产,安全作业。保持经营场所和营运车辆整洁、卫生;营运车辆按规定进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按照货物的种类和数量等,提供经济适用的车辆,做到文明装卸,确保承运车辆不超载、超限;不在普通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易溢漏等危险货物。
    第九条 公平竞争,文明经营。不以不正当手段争抢货源,欺行霸市或进行价格欺骗、干扰他人的正常经营等。
    第十条 履行义务,服从安排。遇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和抢险、救灾等紧急物资运输,无条件地安排发运。
    第十一条 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强化对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队伍的职业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质量,满足货主对运输的合理需求。
第十二条 技术革新,集约发展。创造条件加快道路货运的信息化建设,逐步构建运营网络和服务体系,提高道路货运的集约化和信息化水平。
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美容、清洗企业
第十三条 守法经营,接受监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端正经营行为,全面公开汽车维修作业规范、收费标准、监督电话;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结算费用,依法开具发票。自觉接受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诚信为本、公平竞争。坚持诚信为本,以优质服务、用户满意为宗旨参与市场竞争。公正签定并忠实履行汽车维修合同、不擅自减少作业项目,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不作虚假广告宣传。
第十五条 尊重客户,热忱服务。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客户至上”的观念,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亮牌服务,举止文明;建立客户档案,定期跟踪回访,主动征求意见;开展提醒服务,答复客户咨询,排除客户疑虑,努力满足客户要求,维护客户正当权益。
第十六条  弘扬职业道德,建设精神文明。发展企业文化,建立服务品牌。倡导爱岗敬业精神,树立团队合作意识。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积极性,开创奋发向上的比、学、赶、帮新局面。开展服务规范化达标活动,树立行业新风尚。
第十七条 规范操作、保证质量。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认真做好机动车维修检验记录,按规定签发汽车维修出厂合格证,及时受理客户投诉,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 文明生产、保护环境。搞好文明生产和安全生产,防止污染,保护环境,不断完善服务设施和服务功能,做到厂区整洁,环境优美,布局合理,实现作业现场安静,维修工具、机件、场地、人身清洁;工具、机件、油水不落地。
第十九条 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觉抵制非法行为,勇于同侵害行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捍卫行业合法权益;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企业的意见与要求,不断提升行业整体素质。
第二十条  科技兴业,开拓创新。确立科技兴业新思路,积极推广应用汽车维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更新管理理念,优化企业管理,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加强行业培训与交流,开展业内的横向联合与协作,加速行业技术进步。
第二十一条 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互通信息,互利互惠,争创“优质文明洗车场”。
第二十二条 开设洗车美容场店,要符合政府规定条件,内外环境整洁有序,场容店貌美观,车辆清洗美容过程产生的气、油、声符合环保规范要求,不占道洗车、污水不外溢,长效管理到位。
第二十三条 厉行节水洗车,反对浪费,积极开展技术协作交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及时制止、举报无证、占道洗车或汽车美容的违章行为。
第二十五条 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洗车单位从业人员自身素质。
第二十六条 建言献策,积极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主动为改进行业的各项工作做贡献。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
第二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培训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贯彻执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行业标准,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档案,并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教育,以及对行业管理部门的方针政策的学习。
第二十九条 培训机构必须依法纳税,认真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与义务。会员单位必须按时缴纳会费。
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所用的教学设施、设备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三十一条 公开收费标准。不行采取不当竞争手段擅自抬价、压价。
第三十二条 培训机构不得跨区域设立报名点招生,更不得跨区域设立训练场培训。在区域内设立报名点必须向行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报名点和训练场必须使用行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标识、标牌。
第三十三条 培训机构要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规章上墙公示,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构必须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各项社会治安法规,确保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安全及身心健康不受侵害。
第三十五条 培训机构必须实施规范化教学,认真完成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内容,并应认真填写培训日志和教学资料,并建好学员档案。
第三十六条 培训机构在教学过程中应注重调查研究,掌握了解新的培训方法、培训设备,以及先进教学经验,不断提高行业高科技含量,降低培训成本,实现低碳培训。
第三十七条 培训机构全面实行“五公开”工程,即“承诺服务、创优条件、收费标准、教学程序、监督电话”。教学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使用规范和文明用语,着装整洁,举止庄重,积极劳动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第三十八条 培训机构对涉及到本行业发展及疑难问题应该通过协商、研讨的方式并报主管部门共同解决。
第三十九条 培训机构积极参与行业管理部门及驾培分会组织的调查研究活动。结合行业实际,提出行业发展的对策或建议,供政府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第四十条 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会员单位应积极参与行业商会组织的咨询、评估、评优、竞赛等活动。提出有关驾培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以及参与行业内科研成果评初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有计划的组织员工参加行业再教育培训及行业交流活动,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促进行业发展。
第四节 客运、站场、出租车企业
第四十二条 出租车驾驶员在车站必须在指定的出租车停放点上、下、侯客,侯客的车辆必须依次序排队。
第四十三条 排队车辆如驾驶员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车辆时,必须将车辆移到不妨碍后车前进的位置停放。在侯客点前三辆车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其他候客车辆驾驶员不得聚集于侯客区从事一切影响营运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进站车辆必须爱护站场设备,自觉接受站场工作人员指挥。
第四十五条 对待乘客必须文明礼貌、热情诚信,不议价、不拉客、不以任何理由拒载乘客。
第四十六条 进站车辆必须人车证照齐全、保持车容车貌卫生整洁,驾驶员按规定穿着工作服。
第四十七条 车站将凭司机申请向申请进入车站服务的出租车发放一张文明诚信服务监督卡,车辆凭卡进场。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车计算),首次违反的取消入站营运资格30天,重犯的取消入站资格三个月,一年内三次违规的当年度不得再进站营运。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纳入驾驶员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扣分范围。
第四十九条 提倡树立行业内团结协作、互助互利、共同发展。提倡以下行为:   
(一)车(船)运输途中,发现行业车(船)故障、交通事故、突发事件、遇警等情况,应积极协助处理、救助。当求助方向临近其他会员单位车辆求助时,应求方驾驶员应及时向求助方单位或商会办公室通报,并积极实施救助;   
(二)在经营过程中,对于严重损害行业利益的企业,或会员单位遭遇欺诈或风险陷阱时,应及时通报商会,由商会在行业内进行通报,达到预防目的;   
(三)当遇到影响行业生存、发展等重大问题时,应依靠行业商会,在商会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法定程序,与有关方面进行必要的沟通、协调,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第五十条 规范交通运输经营者行为,行业内竞争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各交通运输经营者必须遵法守纪,服从管理,文明运输,诚信服务,尊老爱幼,微笑待客,有问必答,扶老携幼,保持车(船)容干净,车(船)内整洁。反对以不正当手段竞争,反对损害行业形象及行业运营秩序,禁止以下行为:   
(一)违反现行工商、税务、海关、交通、劳动等部门管理规定的;   
(二)使用假牌、套牌、拼装、改装车(船)从事行业运输的;     
(三)营运过程中超载、倒客、甩客、宰客、倒卖客的;   
(四)乱加价、收钱后不给票或给废票的;    
(五)采取诋毁、贬低等手段损害同行商业信誉的。   
第五十一条 加强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为确保旅客和货物安全,驾驶员必须具备驾驶证照,并按交通运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规定进行资格考试考核,合格者发资格证件后方可驾车(船),不合格者严禁上岗。加强驾驶人员的行业道德、业务能力培训,严格监督、管理,对存在不良行为的驾驶人员应及时报商会备案。   
各运输单位应建立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和车(船)安全检修机构,及时排查车(船)况,修好车(船)。车(船)运行时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礼让为上,宁停三分,不抢一秒。
第三章 行业户开业、变更与歇业
第一节 行业开业
第五十二条 凡顺德区乐从镇内注册的交通运输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资质条件由顺德区乐从交通物流发展商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凡顺德区乐从镇内注册的交通货物运输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材料向顺德区乐从交通物流发展商会提出开业申请,商会接到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答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相应的许可证件。申请人凭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准营业。
第五十四条 外商申请在顺德区乐从镇内从事营业性交通运输企业的,由商会报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新开业户办事程序:
    1、申请人向商会填报《开业申请表》,再由商会审查并递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2、商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天内对其申请要求和可行性报告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条件者准予进行开业筹备工作;
    3、筹备工作完成后,经商会审查并报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申请人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正式开业;
    5、从事运输服务业的从业人员须经道路运输部门管理机关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6、业户歇业、停业及迁址须提前30天向原开业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自理好善后事宜,把结算往来账目、所领单证和票据上交,并向社会公告,经原开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交商会审核,才能办理歇业、停业及迁址手续。
第五十六条 开业申报所需材料:
    1、《开业申请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资金证明或资金担保书;
    4、办公场地、停车场地证明或租用合同;
    5、从业人员证明或聘用合同;
    6、购车发票(或者购车承诺书);
    7、车辆状况证明(新登记业户不需提供);
    8、车辆行驶证(新登记业户不需提供);
    9、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新登记业户不需提供);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五十七条 审批程序:
    1、受理条件(申办人需提供如下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
    (2)《业户开业申请审批表》;
    (3)工商营业执照(新登记业户不需提供);
    (4)办公、营业场所、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租凭证明;
    (5)专业人员名册及职称证书、技术工人等级证书、驾驶员驾驶证和简历、安全行使里程和行车事故记录的证明材料;
    (6)企业章程和安全、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7)可行性研究报告;
    (8)外省市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9)本区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跨区县设立分支机构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经过公司注册地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顺德区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异动变更申请审批表》。
第五十八条 执行标准:
    (一)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进入受理程序;
(三)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即时填制《申办材料补交通知书》,将需要补交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时限为3个工作日内)
第五十九条 初审
    普通货运分类标准(包括注册资金、人员标准、设施标准):
    1、货物运输代理信息服务部:属小规模经营。无实际运输车辆从事货物运输业务,无注册资金的个人经营者,从业人员最少2人。此类信息服务部只允许作一般性物流信息流通,在货物运输委托方和被委托货物运输单位达成交易的过程中收取一定的佣金;
    2、货物运输部:属中小型经营规模。须具有与经营场地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业务受理站点,经营场地为50㎡以上。从业人员最少5人(必须拥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自有经营车辆1台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的个人经营者;
    3、货物运输公司:属中型经营规模。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除固定资产外,须有不少于5%的流动资金。须具有与经营场地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业务受理站点,经营场地300㎡以上。从业人员10人以上(必须拥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自有经营车辆1台以上;
    4、物流公司:属大型经营规模。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除固定资产外,须有不少于5%的流动资金。应具备仓储管理、货物短途配送、中长途运输能力。须具有与经营场地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业务受理站点,经营场地400㎡以上。从业人员不20人以上(必须拥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自有经营车辆1台以上;
    5、经营场所应布局合理、环境整洁、经营标志清晰。做到收费价目、计费里程、服务项目、文明标准、业务手续、监督电话“六公开”。
    第六十条 补充条件:
    1、从事货物配载线路经营的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户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到达地应设有经当地道路运输管路部门批准,具有道路货运服务经营资格的经营机构;
    (2)未在到达地设立道路运输服务经营机构的业务,应出示与到达地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户签订的合作协议;
    (3)在业户注册资金金额的基础上,每增加一条货物配载线路,注册资金应相应增加3万元;每增加一条货物配载线路应相应增加库房和货场面积20㎡。
    2、从事物流配送经营的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户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应具有10辆以上的营运车辆;车体结构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车辆技术状况须达到二级以上,且大、中、小型配置合理,能适应城市各种交通条件;
    (2)须持有效的车辆行使证件,符合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车辆条件标准;
    (3)应有熟悉现代物流管理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具有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和应用物流配送服务解决方案的能力;
    (4)有完善的运输、服务合同管理;设置的经营广告和经营标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经营范围。经营线路符合工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安全质量标准:
    1、建立有完善的安全、质量、经营、服务、财务、统计等管理制度;
    2、无特大行车责任事故、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一次性行政处罚2万以上的)和重大运输服务质量事故记录。
    (四)业户组织标准:
    1、有完善的组织章程和健全的生产经营机构;
    2、有合法的法定代表人。
    (五)申办人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第六十二条 复审:
    标准:重点审查初审标准中资金、设施标准的内容。
    (一)对符合复审标准的,复审人员提出同意批复的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复审意见转审定人员;
    (二)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中止初审,在审批表中注明中止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三)对不符合复审标准的 ,复审人员提出不予批复的意见,将不予批准的意见和申办材料转审定人员。

第六十三条 审定:
    标准:重点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其申请是否符合本区道路货运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一)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审定人员提出同意批准的审定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定意见转受理人员;
    (二)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审定人员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将不予批准的意见和申办材料转受理人员。

第六十四条 临时、变更和歇业标准
    (一)不超过三个月的临时营业性道路运输业户,由顺德区道路货物运输商会批准,办理临时道路运输证后方可经营,并依法缴纳税费。
    (二)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以及变更经营项目的,应当在三十日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二十日前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备注:上述事项还应当按规定到原登记的工商、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商会工作标准:
    (一)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二)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三)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四)对审定批准的,及时制作有关证件并通知申办人领取;
    (五)对退回的中止件,制发《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六)对不予批准的,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并通知申办人领取。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七)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要求归档,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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