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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佛山新城、乐从镇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信息公示平台构建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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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6 14: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佛山新城管委会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佛山新城、乐从镇交通运输     

行业管理信息公示平台构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新城、乐从镇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信息公示平台构建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新城管委会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2015年5月11日






佛山新城、乐从镇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信息公示平台构建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佛山新城、乐从镇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推进我镇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健全交通运输行业监管体系,加强行业监管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佛山新城、乐从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佛山新城、乐从镇区域内的交通运输企业适用本办法,纳入公示管理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企业包括道路旅客货物(含危险品)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站、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招生点)、港口货物(含危险品)经营企业及水路旅客货物(含危险品)运输企业。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公示内容包括:
    (一)交通运输企业持证经营情况;
    (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情况;
    (三)交通运输企业诚信经营情况;
    第五条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及不良行为记录(含违法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是指交通运输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性标准,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受到各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协会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交通运输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违反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性标准,经行政主管部门查实、作出限期整改以及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对存在良好行为记录及不良行为记录的交通运输企业实行奖惩机制。
    (一)良好行为记录的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政策倾斜、简化日常监督和行政审批程序。
    1、在行政审批、行业监管和政策指导上,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
    2、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宣传;
    3、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列入监管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惩戒机制。
    1、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2、落实限期整改措施,重点加强对其的持续跟踪和监管,督促企业按处罚措施进行停业整顿、关闭或搬迁等,切实达到整改效果。
    3、在申请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重点审查;
    4、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5、不予参加政府组织本辖区交通运输各类评比表彰活动;


第三章 公示办法和期限
    第七条  通过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地方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以及发送手机短信等形式,及时公示行业管理信息。
    第八条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示期限为3个月至1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示期限一般为1年,若期间发现不良经营行为,并经确认,则立即撤销良好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信息应注明公示期限,公示期满后,应及时撤销公示。
第九条  存在不良信息记录的企业,按规定进行整改并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佛山新城管委会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依法对佛山新城、乐从镇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辖区内交通运输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检查、认定、记录、建档、处罚及公示;负责“佛山新城、乐从镇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信息公示平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机关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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